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将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完成时限由今年6月30日前延长至9月底前,并调整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方式。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完成时限未延后。
钢铁行业碳排放核查完成时限未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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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 调整2022年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提出,考虑到疫情的影响,将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等工作的完成时限由今年6月30日前延长至9月底前,并调整了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相关参数的取值方式。钢铁、建材、有色等行业重点企业碳排放核查完成时限未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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