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商所优化不得交割持仓处理和标准仓单 转让委托交易所收付货款业务

5月30日讯,大商所于5月30日发布《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公告》,对不得交割持仓处理和标准仓单转让委托交易所收付货款业务进行优化,新规则将于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优化业务也将于同日上线。根据新规则,包括个人客户持仓在内的不得交割持仓应当在进入交割月前自行平仓。自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予以强行平仓,未能完成平仓的个人客户,其持仓不参与滚动交割和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对仍未平仓的个人客户持仓予以平仓,并对其相应持仓处以按交割结算价计算合约价值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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