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发布关于加强劣质散煤整治的通告

7月23日讯,为持续改善我市空气质量,保障广大群众清洁取暖,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推进劣质散煤整治工作。从事煤炭经营必须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依法规范经营。“禁燃区”和“双代”完成改造区域,严禁销售和燃用煤炭。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散煤(全硫>0.5%、灰分>16%、挥发分>12%);严禁生产、销售、存储或燃用劣质民用型煤(全硫>0.5%、挥发分>12%);严禁工业用煤用于民用。严禁走村串户、游击兜售、网络销售、电话约售等各种形式销售劣质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存储和燃用劣质散煤。(唐山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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