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关于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大宗交易相关规定的通知 将《交易规则》第3.7.10条中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存托凭证的大宗交易成交申报价格范围调整为:双方申报价格不得高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120%和最高价的孰低值,且不得低于该股票当日竞价交易实时成交均价的80%和最低价的孰高值。 上一篇:前7月新增发电装机容量相当于近4个三峡电站 下一篇:河北唐山普碳方坯价格上涨,部分钢厂建筑钢价补跌 发表回复 请登录后评论...登录后才能评论 提交